行深遠見60天飲用組 (國安葉黃素液20瓶+國安統固安葷6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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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 行深遠見60天飲用組 (國安葉黃素液20瓶+國安統固安葷60瓶) 的內容簡介




【品牌】
國安


【規格/包裝內容】
商品:國安統固安葡萄糖胺液
容量:60ml

商品名稱:國安葉黃素液(液態食品)
容量:90ml


【建議食用法】
商品:國安統固安葡萄糖胺液
成人一天1至2瓶(60ml-120ml),使用前請先搖動,建議餐前食用,多食無益。

商品:國安國安葉黃素液
每日一次飲用30ml,飲用前請先搖晃均勻,開封後需冷藏,餐前食用,多食無益。


【保固期限】



【保固範圍】
新品瑕疵


【退貨】
1.七天鑑賞期內退換貨請保持商品完整性,商品必須為『全新未經使用』,商品包裝需完整回收,包含購買商品、外盒、附件、內外包裝、隨機文件、贈品、商品外膜等請一併退回,若有缺件、商品毀損不完整情況發生,可能影響您退貨的權益,本公司也可能依毀損程度扣除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後為退費。
2.美食食品類商品因衛生因素考量,除瑕疵品外,一經拆封食用後將可能影響您退貨的權益,請考量清楚後再拆封食用。


【注意事項】
7net統一超商購物網1.本商品屬於食品,除瑕疵品情形外,一經拆封食用後,可能影響您退貨的權益。
2.購買食品類商品,因商品效期長短不一,自消費者收受日計算起商品確保最少10日以上有效日期。即期品會於品名/文案/活動中說明並標示效期。


【商品成分/食品添加物/營養標示】
商品:國安統固安葡萄糖胺液

※主成份
葡萄糖胺鹽酸鹽、鯊魚軟骨萃取物、乳酸鈣、維他命C 、第二型膠原蛋白、酪蛋水解物(CPP)、
薑黃(薑黃素、哥地膠、檸檬酸、麥芽糖、糊精)、葡萄糖酸錳、鳳梨萃取物(鳳梨酵素、乳糖、麥芽糊精)、維生素D3(辛烯基丁二酸鈉澱粉、蔗糖、抗壞血酸鈉、中鏈三酸甘油脂、二氧化矽、維生素E、維生素D3)。

※副成份
純水、檸檬酸、玉米糖膠、蔗糖素(甜味劑)、果膠、纖維素膠、焦糖色素、香料。

商品名稱:國安葉黃素液(液態食品)
成分:純水、紅葡萄濃縮汁、金盞草萃取粉(麥芽寡糖、阿拉伯膠、葉黃素、混合生育醇、抗壞血酸棕櫚7-11 net酸脂) 、枸杞子萃取液、乳酸、藍莓濃縮汁、複合維生素A粉末(麥芽糊精、阿拉伯膠、玉米澱粉、醋酸維他命A、維生素E) 、決明子萃取液(決明子、水、砂糖)、牛磺酸、檸檬酸、玉米糖膠、金盞花萃取物(麥芽寡糖、阿拉伯膠、玉米黃素、混合生育醇、抗壞血酸棕櫚酸脂)、葉黃素(玉米澱粉、糊精、蔗糖、玉米油、葉黃素、維生素C)、維生素C、蔗糖素(甜味劑)、檸檬酸鈉、葡萄糖酸錳、葡萄糖酸鋅、維生素B6、維生素B1


【廠商資訊:名稱/電話/地址】
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800-800351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75號23F


【產地】
台灣


【產品責任險】投保金額非為理賠金額
保險字號:17702字第04ML000298


【食品登錄字號】
大發廠食品登陸:E-175031602-00001-7
三洋總公司食品登陸:E-175031602-00000-6







1. 多效複方,添加葉黃素5%、金盞草萃取粉、金盞花萃取物、枸杞子萃取液、決明子萃取液、 維生素B6
2. 符合美國藥品級玻璃瓶,不含塑化劑也不添加防腐劑。
3. 液態游離型葉黃素食用好方便,分子量小吞嚥容易吸收快。

商品網址: 行深遠見60天飲用組 (國安葉黃素液20瓶+國安統固安葷6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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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想融入同輩、想反抗社會,以及好奇心使然,年輕人認為毒品是個解決方案,但最後卻成了問題。(圖/視覺中國CFP)

於司改國是會議裡,毒品除罪化的議題再次引起熱議,也有立委曾提出對吸食毒品者採取醫療前置化的修法提議,就避免過早機構化處遇來說,確實有其必要性。而如此的主張,有質疑是在將吸毒行為除罪化,如此的批評,實有將除刑化、轉向處遇與除罪化劃上等號之錯誤理解。事實上,對於此等爭議,最須思考與檢討者,恐應是醫療前置化是否已經存在,又該如何運作。

在20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吸食第三、四級毒品,如K他命、FM2等,依據該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若吸食第一、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依據該條例第10條,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我國刑事政策僅對吸食重度毒品者,才會施以刑罰。

惟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檢察官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最長2個月的觀察勒戒,於此期間內,勒戒者若已無施用毒品之傾向,就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的裁定;若仍有吸食傾向,檢察官就得再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強制治療,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於戒治成功後,同樣以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為終結。只有在5年內,再犯吸食毒品罪,才會遭起訴。凡此勒戒先行,實已接近除刑不除罪的處遇模式

不過觀察勒戒,畢竟還是在國家的戒治所進行,即便無監獄之名,卻仍脫不了機構處遇的色彩,甚且在公權力的全面監控與隔絕任何毒品誘惑下,何有矯治不成功之理?但是,這樣的勒戒,肯定非基於真心誠意,也是造成回籠率居高不下之主因。

也因此,就有立委提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增加前置醫療程序,即於強制勒戒前,先命吸食者至醫療處所為治療。一旦治療完成,就無庸進入司法程序,以避免強制戒治處遇所帶來的標籤作用,致難以重返社會。但有疑的是,關於此等程序,實已有法可依。

因吸食第一、二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皆在3年以下,故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可為緩起訴的案件範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於緩起訴之同時,可命被告至醫療處所為藥癮的身心治療,若不治療或戒治不成,就撤銷緩起訴。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一旦啟動此流程,就不再適用勒戒先行的程序。故目前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即是由檢察官來決定,是緩起訴附帶藥癮戒治,抑或直接付觀察勒戒若修法一律強制醫療前置程序,不僅是畫蛇添足,亦使檢方因個案差異致須為不同對待的裁量空間因此喪失。

對於吸毒者採取醫療前置化,確實不能與吸毒除罪化劃上等號,卻象徵著反毒政策的思維已經轉變。只是在思考此種制度時,肯定得先了解現行法制的問題,以及是否存在法律依據。同時,在提出修正建議,更得考慮其可行性與法規範間的衝突,更須有相關連的配套。若不依據此等思考邏輯,僅是急就章式的提出一空泛的主張,就只能是個口號或標語,完全無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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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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