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幕末(上):十二則暗殺風雲錄(二版一刷)
嗨!
您正在找 幕末(上):十二則暗殺風雲錄(二版一刷) 這本書嗎?
這本 幕末(上):十二則暗殺風雲錄(二版一刷) 在博客來就可以買的到!
而且在博客來訂購 幕末(上):十二則暗殺風雲錄(二版一刷) 還享有優惠價唷!
還有博客來會不定期的舉辦一些如購物金贈送或是使用折價券折抵的活動,
購買 幕末(上):十二則暗殺風雲錄(二版一刷) 自己可以選擇是否要使用7-11取書(貨)服務,亦或是選擇使用宅配到府服務,真的很方便!
底下是 幕末(上):十二則暗殺風雲錄(二版一刷) 的內容簡介
江戶幕府無視先祖「鎖國」之令,竟意圖與重兵進逼的歐美列強交往,滿腔熱血的志士怒而倒幕,以暗殺為血腥的時代揭幕。對幕末的日本而言,櫻田門外的暗殺事件確實發揮了促進歷史躍進的作用;暗殺自此變得面貌複雜,既可如史詩般崇高受人謳歌,亦可能是攫取功名利祿的不入流手段而已。
司馬遼太郎聲稱厭惡暗殺手段,卻以此為主題,花費一年時間,寫就十二則短篇小說。「歷史有時是靠鮮血染成的。雖然人們並不期待如此,可是暗殺者、被暗殺者的屍骸卻同樣是歷史的寶貴遺產。」──司馬遼太郎便是由此觀點,重新審視幕末的暗殺事件,將焦點集中在人物本身與事件的關係,由小見大,描繪出狂瀾奔騰的幕末時代。
出版緣起
潮,? ,讀如shio。
歷史如海,潮騷不息,皆為人事起伏;
潮起有時,潮退有徵,不外時機二字。
從古事傳說到文明開化,從戰國紛起到幕末騷動,
從信而有徵的冊頁記載到隱約其人的鄉野傳唱,
【潮】系列為你揭露精彩絕倫的日本歷史面目。
作者簡介
司馬遼太郎
一九二三年生於大阪,大阪外語學院蒙古語系畢業,原名福田定一,筆名乃「遠不及司馬遷之太郎」之意。一九六○年以忍者小說《梟之城》獲直木賞後,幾乎年年受各大獎肯定。六一年辭去記者工作,成為專職作家,慣以冷靜、理性的史觀處理故事,鳥瞰式的寫作手法營造出恢宏氣勢。一九九六年病逝後,其「徹底考證」與「百科全書」式的敘述方法仍風靡無數讀者,堪稱日本最受歡迎的大眾文學巨匠。中譯作品有《新選組血風錄》《幕末─十二則暗殺風雲錄》《最後的將軍──德川慶喜》《宛如飛翔》《宮本武藏》《項羽對劉邦:楚漢雙雄爭霸史》《鎌倉戰神源義經》等。
著作:《新選組血風錄》《幕末─十二則暗殺風雲錄》《最後的將軍──德川慶喜》《宛如飛翔》《宮本武藏》《項羽對劉邦:楚漢雙雄爭霸史》《鎌倉戰神源義經》
譯者簡介
孫智齡
一九六三年生,日本東洋大學文學碩士。職業家庭主婦,業餘從事日文小說翻譯。譯作有《幕末》《陽暉樓》《平家物語》(一、二冊)《花食》《東京爬樹偵探》《光球貓》(皆遠流)等。
導讀者簡介
林水福
一九五三年生,雲林縣人。日本國立東北大學文學博士,專研日本平安期文學及近現代文學。曾任日本梅光女學院大學助教授、東北大學客座研究員、輔大日文系主任。已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於中日學術專刊;散文、評論散見各報章雜誌。譯著有《蒼狼--成吉思汗》、《沉默》、《母親》、《影子》、《醜聞》等十數本。
作者: 司馬遼太郎
新功能介紹- 譯者: 孫智齡
- 出版社:遠流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0/10/01
- 語言:繁體中文
商品網址: 幕末(上):十二則暗殺風雲錄(二版一刷)
博客來網路書店
2018-07-10 12:39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淫男程宇性侵殺害陳姓女網模,今遭判無期徒刑逃死,士林地院稍早開記者會解釋,因刑法上有「加重強制性交罪」,但程宇涉犯的是「強制性交殺人罪」,顯然並不是情節最重之罪,遂僅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士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理由分為3大重點,第一,雖然程宇犯後毫無悔意,迄今沒有道歉、和解或賠償,死者家屬也未表示原諒,檢察官也以「無法教化」求處死刑,但死刑存廢是各國刑事政策重大爭議,我國立法近年也逐漸限縮,甚至判死後未立即執行,因此判決前仍應謹慎,既然在本案強制性交殺人罪之上,還有罪質更重的加重強制性交,考量各法定刑基準後,應以不量處死刑為原則。
第二,我國「兩公約施行法」公布生效後,基於人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應優先適用人權保障密度較高的兩公約規範,現代刑法理性化後的法律概念,與最原始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還命之概念有別,死刑目的僅有處罰及一般性預防功能,無特別預防功能存在。
第三,程宇一開始的目的是滿足性慾,計畫犯強制性交罪,他在性侵得逞後,因陳女尖叫才殺人,只是防止犯行敗露,事發突然,殺人並非原來犯罪計畫的一環,且他使用勒斃手段,尚非特別殘暴,犯後辯解也屬人之常性,不可因此與窮兇極惡之徒相提並論,也未達罪無可逭的地步。
判決理由全文:
本院就強制性交殺人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之理由(一)、被告為滿足性慾,自始即有強制性交計劃,計成事畢,突因A女尖叫,為掩罪行,竟予殺害,犯後猶無悔意,意圖遁脫 ,A女無辜遭性侵又殞命,實質上已無可彌補,被告迄無道歉、和解或賠償,A女家屬亦未表示願意原諒,檢察官乃以無可教化而求處死刑。惟死刑乃剝奪受刑人生命,為刑罰之至極,本院考量死刑之存廢,向為各國刑事政策重大爭議,我國立法近年亦逐漸趨向限縮,縱經判決確定後,甚至未立即予以執行,故在判決前仍應謹慎,且被告所犯強制性交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參酌同條之基本罪除強制性交外,尚有罪質更重之加重強制性交,在被告並非實行罪質最重者之情形,除非綜合評價各種法定量刑基準後,仍有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情形外,應以不量處死刑為原則。
(二)、死刑存廢之爭,乃無關對錯之價值選擇,應互相尊重及包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施行法公布生效後,公政公約第6 條揭示之廢除死刑目標,雖為我國成文法所設定,然迄今仍非全面並經立法廢除,法院應依法審判,本無從迴避或拒絕死刑規定之適用。公約、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均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至公約與我國其他法律之效力位階如何,法無明文。兩者發生法律衝突時之適用順序,基於人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人權保障密度較高之兩公約規範。從而兩公約內國法化後,已生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適用範圍之效果。憲法所指之人民應包括被告及被害人在內。其等生命價值,無高低差異,均屬無價,同被保護,不得被無理剝奪。國家為防止和懲罰剝奪生命的犯罪行為,有採取措施的義務。而其措施並不排除國家 機關非任意或無理剝奪人民生命之情形,僅應嚴加約束與限制。死刑判決是對最嚴重的罪行之懲罰,若符合公政公約所定之實質及程序上限制、拘束,即不構成公政公約第6 條所指之無理剝奪生命權。我國刑罰原則採行為責任,而非行為人責任;刑法係對某一犯罪行為,施以相對應之刑罰。並非所有無理剝奪他人生命罪名之犯行,均當然係最嚴重罪行。 基於行為責任原則,尚應考量與犯罪行為本身攸關之事項,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方足當之。例如,其犯罪行為動機是否具倫理特別可責性、犯罪手段或情節具特別殘暴性、行為結果具嚴重破壞性、危害性等。對於犯罪之刑罰,我國向認兼具防治和處罰犯罪之作用與功能。監獄行刑法第1 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足見教化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刑罰之執行目的,尚非死刑或罰金刑之刑罰執行目的。現代刑罰理論所謂犯罪應報,係指理性化後之法律概念,是基於分配正義原則之作用,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等價責任刑罰。此即以犯罪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使罪與責相符、刑與罰相當。實與最原始之同害報應刑思想,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還命之概念有別。故刑罰之目的,就處罰或懲罰犯罪言,具犯罪應報及一般預防色彩;就防治犯罪言,具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色彩。死刑作為刑罰之一種,當存有現代刑罰理論之犯罪應報概念。依罪行衡量與罪相符之責,再依其罪責衡量、選擇相應之刑及與刑相當之罰後,認非處以死刑無法實現分配正義、或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之社會正義,達到處罰與防治最嚴重罪行之功用時,則死刑刑罰之目的僅有處罰及一般性預防功能,而無特別預防功能存在,仍須回歸以被告具體個別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等犯罪情狀,得否作為選擇科處死刑之充足理由。
(三)、被告對A女強制性交,並無刑法第222 條第1 項各款所定加重條件,基本犯罪之情節已非最重;被告殺害A女,並非於強制性交當下而為,係為A女穿回衣褲時,遇A女尖叫纔動念殺人,僅在防止犯行敗露,且事屬突發,應非原來犯罪計劃之一環;被告使A女致命之方式,係阻斷呼吸使其窒息而亡,所用手段尚非特別殘暴;被告犯後諸多辯解,乃人性畏罪情虛之常,無可以此等同窮兇極惡之徒,亦未達罪無可逭地步;不能僅以被告前有犯案紀錄而仍再犯;故縱無兩公約規定之限縮,單純僅依我國刑法現有對強制性交殺人之量刑選項,此部分應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成員:刑事第七庭審判長雷雯華、陪席法官李冠宜、受命法官王伯文。
#NEWS_CONTENT_2#
商品網址: 幕末(上):十二則暗殺風雲錄(二版一刷)
博客來 博客來網路書店
2E0537DC6C68CBD8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